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居住小区、公共设施、商业设施等具有室外公共空间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景观规划设计,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