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