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第九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登记情况告知同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