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来本市投资的,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