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第三节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城市环卫、绿化、市政、消防等用水,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设立专用水栓,安装计量水表,并且应当创造条件,使用中水。营业性洗车业户应当安装循环用水设施,鼓励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