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第二节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供水设施的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所负责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