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第一节 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