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