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水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水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和执法通报制度,在执法管理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