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管理,开展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实时在线监测,防止地下水枯竭和水质污染。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处理措施;禁止向渗井、渗坑、废井、裂隙和溶洞内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污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