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采取科学、经济、安全的处理方法进行再生水回用。再生水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

再生水可用于绿化、景观、道路清洗等,不得用于饮用、养殖、灌溉食用作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