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卫、邮政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