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节 车位的使用管理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场地租赁费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