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因物业维修、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