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