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