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下列物业公共服务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八)其他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