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是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的主要依据。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