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