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为主,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时,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