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第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