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