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保护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保护区保护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