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保护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保护区保护的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