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