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和集散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接受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禁止以暴力、恐吓等手段霸占、操纵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