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对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建设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市、区人民政府对废干电池、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效益的可再生物品,可以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鼓励攒交和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