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