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