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