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第十五条有效特许经营协议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回报:(一)对提供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收费;(二)政府授予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三)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四)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