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八)拟定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日期、建议议程,草拟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稿);

(九)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十)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

(十一)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评议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三)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评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四)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意见;

(十七)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立法计划;

(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关于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等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十九)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前款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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