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相关知识产权等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依法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除外。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自主创新成果,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承担者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成果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项目承担者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化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