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四节 小餐饮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与安全设施等示意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