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与安全设施等示意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