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并及时公布结果。

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