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保障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