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纳入失信者名单。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拒不提供成本监审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成本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