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五章 价格监督与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价格举报、投诉信息系统,公布电话、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并为举报和投诉者保密。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