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章 价格调控第二十七条有效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并报国务院备案。省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地域范围、商品或者服务品种和具体内容。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