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