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