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