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成后擅自拆除、闲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正,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