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