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
(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
(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