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