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