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