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蒙古族国家工作人员学习蒙古语文,提高他们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的能力。蒙古族领导干部要带头热爱和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