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奖惩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