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第三章 蒙古语文的学习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用蒙古语文授课条件,逐步增加用蒙古语文授课的学校或班级,形成从幼儿园(班)到高中用蒙古语文授课的教育体系,培养蒙、汉文兼通人才。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