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财政预算单位开展改革创新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其他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改革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对本地区重点改革项目、年度优秀改革项目、困难地方和单位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和其他确需资助的改革项目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