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8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