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用水户房屋外墙体1米以外的供水管网、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1米以内的供水管网、附属设施、计量水表的养护和维修由用水户负责。用水户无法实施维修的,可委托城市供水单位维修,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