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因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造、加固供水设施的,必须经供水单位同意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人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的损失,向供水单位赔付水费。赔付水费的计算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损坏时间×水价。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8月20日